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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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36號聲請人劉家榜上列聲請人聲報萊格派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額,並應分別通知;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賸餘財產,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4條第1項、第88條定有明文。故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從而公司之人格始能認為已消滅。
二、聲請意旨略以:萊格派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8號准予備查,茲已清算完結,爰檢附股東承認書、公告催告申報債權等文件,聲報清算終結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於呈報清算人就任時,提出民國113年1月13日、14日、15日登報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然聲請人復於113年3月12日登報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有報紙乙份附卷可查,應認聲請人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3個月期間,需迄113年6月11日始行屆滿。則聲請人於申報債權期間未屆滿前,即主張清算已完結並為本件聲請,顯於法未合,揆諸上開說明,自難認清算程序業已終結,是聲請人聲請聲報清算終結,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司 字第 36 號裁定(113.03.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司 字第 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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