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7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太牛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人 張世明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如流 律師
黃宥維 律師被告傑崴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秀眞 被告 邱國慶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蘇盈伃 律師
陳秉宏 律師被告 陳昭璋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丁亦慧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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