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自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自字第3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葛慧欗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聲自字第31號民國113年3月11日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法院駁回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另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葛慧欗聲請准提起自訴案件,已經本院於113年3月11日裁定駁回其聲請,依上述說明,此駁回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不察,仍具狀提起抗告,其抗告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張瀞文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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