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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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8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楊朝雄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楊文昭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吳妮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楊姿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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