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2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2946號債權人龍田金融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通知及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事項:
一、補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二、補以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登記謄本。三、補裁判費壹千元,債權人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收受該通知及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葉岡訓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