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告 林金子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 律師
郭眉萱 律師
被告 游泰然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之移轉登記,並返還系爭房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定之,本院參酌與系爭房地同路段、同建築型態、屋齡較老、面積相近之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並考量屋齡、面積、實際位置等差異,認系爭房地於起訴之交易價格應以新臺幣(下同)1,370萬元為合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70萬元。聲明第2項係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為600萬元),或連帶給付原告600萬元,因供擔之系爭房地價值高於擔保債權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9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