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12號
聲請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言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吳學鏐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吳學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號即新北○○○○○○○○)於民國113年6月1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吳學鏐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吳學鏐係80歲以上之人,自民國110年6月10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仍行方不明,前經本院以113年度亡字第11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吳學鏐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失蹤人吳學鏐為00年0月00日生,於110年6月10日失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由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此業經本院調取113年度亡字第112號公示催告案卷核閱無誤。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吳學鏐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所知,此有本院114年4月9日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吳學鏐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自110年6月10日失蹤,計至113年6月10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宥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