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林清政 (即 林清龍 之繼承人)
林清富 (即林清龍之繼承人) 林金 枝(即林清龍之繼承人)林 金春 (即林清龍之繼承人) 林金蘭 (即林清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林清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陸萬零 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持卡人林清龍(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歿)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60,042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48,290元整(已到期之本金48,290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05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0,552元、違約金雜費計1,20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相對人為持卡人之繼承人,經函查相對人已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依法應以渠等繼承之財產清償持卡人所負之債務,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帳務及消費明細、信用卡申請書、契約及差別利率公告、民事庭閱卷文件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孫銘宏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6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林金枝 、林│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11939│金春、林金│1月21日起││點二五│││元│蘭、林清政│││││││、林清富││││├──┼───┼─────┼──────┼──────┼───────┤│002│新臺幣│林金枝、林│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36351│金春、林金│1月21日起│││││元│蘭、林清政│││││││、林清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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