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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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哲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5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哲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林哲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105年3月4日上午10│105年4月8日上午11│││犯罪日期│時22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30分回溯96小時內某│105年6月15日│││時│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72、670號│字第472、670號│字第1279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786號│105年度嘉簡字第786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552││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5月31日│105年5月31日│105年10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786│105年度嘉簡字第786│105年度嘉簡字第1552││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6月20日│105年6月20日│105年11月18日│││確定日期││││├───┴────┼──────────┼──────────┼──────────┤││編號1、2經本院以10││││備註│5年度嘉簡字第7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