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縉笙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展期至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發給核定稅額通知書,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金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