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7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曉梅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佳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6,5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年3月22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