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簡調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簡調字第4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文宗 、 張吳美惠 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文宗尚欠聲請人新台幣493,218元未清償,詎張文宗將其因繼承所得對門牌基隆市○○區○○街○○○號建物之潛在應有部分,無償讓與登記相對人張吳美惠名下,有民法第244條規定之情形,所為分割繼承及登記之債、物權行為均應撤銷,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不動產分割繼承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依法係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