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乙○○
丙○○戊○○○己○○丁○○辛○○庚○○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5,243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7,000元面積151.37㎡占用比例3/4=3,065,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
二、提出澎湖縣○○○○○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屋還地,惟被告僅列「姓名年籍及地址均不詳」,無被告之姓名、年籍而不特定,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然非不能補正。本院已調得澎湖縣○○○○○路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稅籍資料,請原告依法聲請閱卷以特定被告真實姓名,並提出系爭房屋納稅義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上開納稅義務人死亡者,請查報上開納稅義務人之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且記事欄均勿省略),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載明姓名及住所址。
五、提出委任狀(起訴狀所載「庚○○」為代理人,惟卷內並無委任狀)。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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