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鍾明衡 被告 徐永畑
徐春光 徐錦泉 徐錦城 徐永奎 徐順房 徐順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416,0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土地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苗栗縣公館鄉)│(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 關爺埔 段615地號│5,100│1,315.12│3/6│3,353,556元│├──┼───────────┼──────┼──────┼────────┼─────────────┤│2│ 關爺埔段 616地號│2,300│54.38│1/2│62,537元│├──┴───────────┴──────┴──────┴────────┼─────────────┤│合計│3,416,0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