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訴字第25號
原 告 莊淑珍
被 告 柏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君
邱子騰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邱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八月十八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九月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
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柯彩燕
法官郭育秀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