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484號
原   告  王志慶
       曾暐凱
       郭茂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7,5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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