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小字第2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黃家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二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