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補字第80號
原 告 揚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喜
被 告 國鈦電器空調專業即 康銘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係以個人或公司名義起訴
、係對被告個人或其商號或二者起訴請求清償債務、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原告之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之金額。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
表明係以個人或公司名義起訴?係對被告個人或其商號或二
者起訴請求清償債務?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原告之請
求權基礎為何?原告請求之金額為何?核與首揭規定未符,
然其情形非不能補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之,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