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3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366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新台幣1,000元,另,命來院於具狀人處用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