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82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82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4年度易字第18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吳廣倫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王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起訴案號:94年度偵字第11451號,及移送併辦案號:94年度偵字第11451號),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己○○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受綽號「茉莉」、「 阿國 」及「阿志」之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香港籍成年人士之邀,以月薪新台幣(下同)八萬元為酬,而用其父 吳滄澄 之名義,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成立設址在臺北市○○○路○段○○號十樓之「富麒洋行」,甲○○並在已懷疑「富麒洋行」未能合法經營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業務,且係以投資為名,實為詐騙公司員工之情形下,於「富麒洋行」成立前起,即與「茉莉」、「阿國」及「阿志」(KEVEN)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以之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從事負責面試應徵人員及代「茉莉」等人向公司員工收取投資詐騙款項之行為。而己○○與壬○○(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確定)分別於九十四年一、二月間,受甲○○及「茉莉」等人面試,入「富麒洋行」擔任內勤人員及櫃檯等職務,與甲○○及「茉莉」等人以從事慫恿應徵者投資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業務,實為詐騙應徵者款項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己○○以化名「小美」、「麗婷」、「小玲」、「淑芬」分別向公司新進員工卯○等人鼓吹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有利可圖,並勾串下單專線0000000000000號之對方同夥配合報價接單,惟實際上並未真正交易,佯稱渠等亦有意投資,且需美金二萬元才有紅利七千元等語,使卯○等人陷於錯誤,陸續交付詳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予亦知悉或懷疑實為詐騙之舉而具幫助常業詐欺犯意之辰○○、丙○○及丁○○(上三人經判決犯幫助共同常業詐欺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等人及甲○○收執,再轉交「茉莉」,或轉存於中國信託之帳戶內,「茉莉」等人則交付不實之期貨交易等資料予卯○等人,嗣於九十四年四月間甲○○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舉發,該處則於同年月七日至「富麒洋行」執行搜索,扣得上揭期貨交易等資料,始悉上情。
㈡己○○於「富麒洋行」遭查獲後,仍承上揭常業詐欺之犯意
,而於九十四年七月底,以月薪二萬四千元受僱於設址在臺北市○○區○○路二段一一○號四樓,由 范成豪 掛名負責人兼總經理之萬寶隆企業社,擔任內勤人員,並化名為「李美麗」、「ALLY」、「ALEE」、「PEGGY」等,而與 許庭萱歐孟羚 (另案併辦)、 楊華杰劉耀平朱曉楓闕凡婷賴姿伶王惠瓊 、范成豪、 廖亞君殷偉如 (以上九人均另行起訴)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KEVIN」、「IVEN」、「JIMMY」、「GEMY」等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以之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先行在各大報紙刊登廣告,偽稱為從事文具進出口貿易之萬寶貿易公司或日商進口公司,招募年齡二十五至五十五歲之辦事人員、校對人員或助理人員、辦公室職員(下稱內勤人員)及二十至二十五歲之櫃檯人員,先由廖亞君等總機負責接聽電話,俟不知情之庚○○等人陸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前往應徵內勤人員,分別由賴姿伶、王惠瓊等人面試,再電話通知錄取上班後,歐孟羚等幹部隨即安排與壬○○及闕凡婷為同一組,在同一房間工作,一則假裝教導庚○○等新進員工填寫報表、計算數據、核對帳目,並施以填寫及核算公司客戶從事外匯期貨槓桿保證金交易之計算表訓練,壬○○並佯裝已有從事外匯期貨槓桿保證金交易,佯稱其個人有加入做美金兌換日幣的匯差很好賺云云,以製造出資從事外匯期貨槓桿保證金交易可獲鉅利之假象,一則趁機瞭解該等新進員工之資力,再由壬○○而在庚○○等人面前,假裝下單及獲得高額利潤,使庚○○等新進員工產生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可輕易獲利之誤信,誤認萬寶隆企業社確有從事外匯期貨槓桿保證金交易業務,而為開戶,並陸續交付金錢,歐孟羚等人見庚○○等新進員工受騙後,即指導渠等下單操作,並勾串下單專線00000000000000號之對方同夥配合報價接單,惟實際上並未真正交易,約隔數日後,再以鎖單、套牢等理由分別向庚○○等人謊稱要再增加投資才能解套云云,庚○○等人遂再陸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予王惠瓊及「楊華杰」(化名JACKY)等人。嗣於九十四年九月七日,為警持搜索票查獲,並當場扣得現金七十一萬二千元,及監視器螢幕等物。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劉新怡法官紀文惠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應徵及到職時間│付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備註│├──┼────┼────────┼──────┼───────┼───────┤│1│卯○│應徵:│94年1月13日│567萬元│交予甲○○、真││││94年1月4日│、19日、31日│(含貸款480萬│實姓名姓名年籍││││到職:│、2月15日、│元)│不詳之成年「陳││││95年1月6日│25日、3月4日││先生」與辰○○│││││、3月31日分││等人│││││七次││││││├──────┴───────┴───────┤││││並由年籍不詳之「 阿明 」處取得偽造之彰化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一紙。│├──┼────┼────────┼──────┬───────┬───────┤│2│巳○○│應徵:│94年1月17日│合計57萬元│交予甲○○││││94年1月7日│起至2月4日止││││││到職:│││││││94年1月10日││││├──┼────┼────────┼──────┼───────┼───────┤│3│乙○○│應徵:│94年3月2日、│合計貸款及借款│交予甲○○、趙││││94年2月22日│9日、10日、│200萬元│年華││││到職:│11日23日、4││││││94年2月24日│月6日│││└──┴────┴────────┴──────────────────────┘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應徵及到職時間│付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備註│├──┼────┼────────┼──────┼───────┼───────┤│1│庚○○│應徵:│94年7月21日│40萬元│交予己○○││││94年7月8日│││一週後被套牢││││到職:├──────┼───────┼───────┤│││94年7月15日│94年8月4日│20萬元│交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共計:60萬元│├──┼────┼────────┼──────┬───────┬───────┤│2│子○○│應徵:│94年8月4日│12萬元│交真實姓名年籍││││94年7月中旬│││不詳之成年女子││││到職:├──────┼───────┼───────┤│││2、3天後到職│94年8月12日│20萬元│同上││││├──────┼───────┼───────┤││││94年8月18日│8萬元│同上│││││││8月22日被鎖單││││├──────┼───────┼───────┤││││94年8月25日│10萬元│交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共計:50萬元│├──┼────┼────────┼──────┬───────┬───────┤│3│戊○○│應徵:│94年8月18日│3萬元│交真實姓名年籍││││94年8月5日│││不詳之成年女子││││到職:├──────┼───────┼───────┤│││94年8月9日│94年8月30日│20萬元│同上││││├──────┼───────┼───────┤││││94年8月31日│13萬元│交予王惠瓊││││├──────┼───────┼───────┤││││94年9月6日│16萬元│交予王惠瓊││││├──────┴───────┴───────┤││││共計:52萬元│├──┼────┼────────┼──────┬───────┬───────┤│4│丑○○○│應徵:│94年8月12日│2萬元│交真實姓名年籍││││94年8月5日│││不詳之成年女子││││到職:│││定下名額││││94年8月9日├──────┼───────┼───────┤││││94年8月15日│38萬元│交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94年8月16日│40萬元│同上│││││││8月26日套牢││││├──────┼───────┼───────┤││││94年9月2日│120萬元│交與王惠瓊││││├──────┴───────┴───────┤││││共計:200萬元│├──┼────┼────────┼──────┬───────┬───────┤│5│癸○○│應徵:│94年8月16日│5萬元│開戶││││94年8月8日├──────┼───────┼───────┤│││到職:│94年8月22日│75萬元│交真實姓名年籍││││94年8月10日│││不詳之成年女子│││││││8月31日套牢││││├──────┼───────┼───────┤││││94年9月2日│40萬元│交予王惠瓊││││├──────┴───────┴───────┤││││共計:120萬元│├──┼────┼────────┼──────┬───────┬───────┤│6│辛○○│應徵:│94年8月25日│80萬元│交予己○○││││94年8月19日├──────┼───────┼───────┤│││到職:│94年8月30日│80萬元│交真實姓名年籍││││94年8月22日│││不詳之成年女子││││├──────┴───────┴───────┤││││共計:160萬元│├──┼────┼────────┼──────┬───────┬───────┤│7│午○○│應徵及到職:│94年9月6日│2,000元│交予楊華杰││││94年8月26日├──────┼───────┼───────┤││││94年9月7日│3萬8,000元│交予王惠瓊││││├──────┴───────┴───────┤││││共計:4萬元│├──┼────┼────────┼──────┬───────┬───────┤│8│寅○○│應徵:│94年9月7日│40萬元│交予王惠瓊││││94年8月23日├──────┴───────┴───────┤│││到職:│共計:40萬元││││9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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