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70號原告 黃美智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3,4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