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905號聲請人 劉清美
鍾崑榮 上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高美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受益憑證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受益憑證掛失通知函正本。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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