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4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441號聲請人 黃淑眞 代理人 林宣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士筠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4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劉添渣 打國際商業銀行敦北分行112年3月24日1,114,455元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