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987號原告亞克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東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聚國際有限公司周宜學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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