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號聲請人 謝張麗珠
李麗燕 謝啟豐 上列聲請人因與 張元澤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ꆼ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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