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號聲請人 李賴碧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瑞堂 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高孟焄法官邱瑞祥法官詹文馨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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