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著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蔡清彥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就本院九十八年度民著訴字第四十一號卷宗內文書為閱覽、抄錄、攝影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被告台灣懷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華州 之利害關係人,並經被告具狀告知聲請人,如因其敗訴而有受法律上利害關係,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閱覽卷宗,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英商AmSafeBridportUKLtd.主張被告台灣懷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懷霖公司)所重製散布之「COMPONENTMAINTENANCEMANUALWITHILLUSTRATEDPARTSLIST,N6/NMCARGONETBR」使用手冊(下稱系爭使用手冊)侵害其所有之「零組件維護附圖解說件號手冊(COMPONEN
TMAINTENANCEMANUALWITHILLUSTRATEDPARTSLIST)語文著作,被告懷霖公司則主張系爭使用手冊係透過聲請人之技術移轉取得,依其與聲請人所簽訂「貨盤航空貨網組件開發研製計劃合約」第8條第2項之約定,倘非因被告懷霖公司修改技術資料而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者,聲請人應對被告懷霖公司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並據其提出上開合約為證,是以倘被告懷霖公司確因系爭使用手冊侵害原告之著作權而敗訴,聲請人依上開合約即有就被告懷霖公司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之虞,而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本件聲請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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