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專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26號上訴人 蔡宗彥
7樓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姵吟 律師被上訴人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培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主張其為中華民國新型專利第M270419號「電腦電源供應器之電力輸出裝置改良」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西元2005年7月11日至2014年11月11日止,詎被上訴人即被告曜越公司未經其授權,竟擅自製造、販賣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並刊載於被告曜越公司之公司網站,進行國內外銷售行為,經上訴人購買曜越公司所生產製造之「電源供應器/TR2RX450W」,並送交中華工商研究院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為:「本案電源供應器/TR2RX450W之待鑑定物構件內容、特徵,與中華民國新型專利公告編號M270419號電腦電源供應器之電力輸出裝置改良之申請專利範圍構成實質相同,即落入本案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顯然侵害上訴人之系爭專利,為此爰依專利法第108條規定準用同法第84條第
1項規定,請求排除被告曜越公司之侵害,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因認參加人對於系爭專利技術特徵之釐清有其需要,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命智慧局參加本件訴訟等語。經核上訴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