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刑智上易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5號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二四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六○○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甲○係新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新運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其妻 賴芳敏 )、新寶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新寶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其子 張恆 )之實際負責人,辦公處所均設在臺中市○○區○○路三段二二四號,並以臺中市○○區○○路三段八四之十二之一巷G棟作為倉庫(下稱西屯路倉庫),從事各類運動衣褲、鞋類及運動相關用品之批發及零售業務。甲○明知「NIKE」、「ADIDAS」等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由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德商.亞得脫士沙洛蒙股份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嗣改制為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商標權之商標圖樣,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指定使用於各種衣服包括運動服裝等商品,非經前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復明知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地出售之服飾,均係與如附件所示註冊商標之商品屬於同一商品,且未得各該商標權人之同意,即使用相同或近似於附件所示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皆為仿冒商品,甲○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得利之集合犯意,自九十三年間不詳時間起,分別以新運公司或新寶公司之名義,向該等賣家分批訂購使用相同或近似於附件所示註冊商標之仿冒ADIDAS、NIKE服飾,並利用不知情之開元報關行申報進口手續,陸續進口至我國後,將部分仿冒服飾批發販售予其下游廠商,部分仿冒服飾則由甲○,或僱請不知情之成年員工,或委由不知情之賴芳敏、張恆(該二人所涉違反商標法罪嫌,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在各地大賣場或商品特賣會零售販賣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嗣:
㈠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甲○委託不知情之開元報關行向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從菲律賓報運進口貨物一批時,因申報數量、重量不實而依規定將該批貨送經查價,復疑似為仿冒商品,經取樣送鑑驗後,發現其中計有九百四十二件為仿冒ADIDAS服飾。
㈡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十三時許,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員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路二段九四號一樓之中友百貨特約停車場攤位執行搜索時,當場查獲張恆在該處公開陳列販售甲○所有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服飾,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㈢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中午十二時五十分許,經警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路三段二二四號一樓執行搜索,又查獲賴芳敏,並當場扣得甲○所有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及供經營上開販售事宜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文件。
㈣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十八時五分許,由賴芳敏帶同
員警前往臺中市○○區○○路三段八四之十二之一巷G棟倉庫(即西屯路倉庫)執行搜索,另扣得甲○所有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九所示之仿冒服飾及供經營上開販售事宜所用之如附表三編號十所示之物。
二、詎甲○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為警查獲上情後,仍不知悔改,雖明知其前述自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地所購得之仿冒ADIDAS、NIKE服飾有屬於仿冒商標商品之情事,且在進口後,部分服飾係存放在其擔任實際負責人、址設臺中縣○○鄉○○○路○○○號一樓之泰隆運動用品有限公司(下稱泰隆公司,登記負責人為 邱泰瑋 ,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尚未經警查獲,竟另起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得利之集合犯意,自九十六年一月十日後之某日起(即甲○、張恆於九十六年一月十日在彰化縣○○鄉○○路○○號旁特賣會場為警查獲後,該部分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二號判處罪刑在案),在泰隆公司上址門市,陳列展示仿冒ADIDAS、NIKE服飾,並以新台幣(下同)三百九十元至九百八十元不等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以營利。期間,自九十七年一月初起,以月薪二萬八千元至三萬元,僱用不知情之 黃均塏 (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門市店員販賣泰隆公司上址門市內展示之商品;而自九十七年七月份起,甲○又租用臺中市北屯區舊社巷二九之十號作為倉庫(下稱舊社巷倉庫),存放其以不詳方式進貨之仿冒ADIDAS、NIKE服飾,並委由黃均塏整理倉庫物品;於九十七年八月七日,另以時薪七十元僱用不知情之 洪瑞宏 至舊社巷負責倉庫管理工作。嗣:
㈠於九十七年八月七日十三時四十一分許,為警持本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舊社巷倉庫執行搜索,當場查獲甲○、不知情之員工黃均塏、洪瑞宏,並扣得甲○所有如附表四所示之仿冒商品。
㈡於九十七年八月七日二十時三十分許,經警在臺中縣○○
鄉○○○路○○○號執行搜索,另扣得甲○所有如附表五所示之仿冒商品。
㈢於九十七年八月七日二十時四十分許,警方再前往甲○之
住處即臺中市○○區○○路三段二二四號處執行搜索,又扣得甲○所有之泰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紙、房屋租賃契約書一件及如附表六所示之物。
三、案經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阿迪達斯公司)、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必爾斯藍基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該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按「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
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營業秘密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所涉NIKE及ADIDAS等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由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德商.亞得脫士沙洛蒙股份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嗣改制為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上開公司係國際知名品牌公司,近年間,已於我國提起告訴類如本案之違反商標法案件不勝枚舉,不惟為眾所周知之事項,亦為本院執行審判職務所得知悉之事項,自無庸舉證。
㈡又「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固定有明文。惟按「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之人,因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仲裁人及其他相關之人處理仲裁事件,準用前項之規定。」,營業秘密法第九條復定有明文。而本件判決依上開刑事訴訟法規定,固須就有關本案真仿品差異予以說明,然其中有關告訴人商標商品之防偽措施既屬告訴人之營業秘密,已如前述,為免因本判決書之揭露,而無端損及告訴人之營業秘密,並兼衡被告之攻擊、防禦權利,是本判決就真品防偽措施等告訴人之營業秘密事項,爰不一一予以論敘。
㈢復按上訴人即被告甲○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供述,非出
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之規定,自得採為證據。
㈣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定有明文;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代理人乙○○、林偉漢、 黃翊琇 律師、證人張恆、賴芳敏、洪瑞宏及黃均塏於警詢時之供述,固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惟被告及檢察官就該審判外之供述,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原審卷第一九八頁及本院卷第八三頁至第八四頁),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揭證人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諸前揭規定,上開陳述於警詢中之陳述,應有證據能力。
㈤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明確。本件告訴代理人丁○○、證人黃均塏、邱泰瑋於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七○號偵查卷第四一頁、第四三頁、第四二頁),乃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未經其具結在卷,與法定要件尚未相符,然本院審酌其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被告對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審判程序時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八三頁至第八四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聲明異議,仍洵無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虞,本院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前揭規定,上開於偵查中之陳述,應有證據能力。
㈥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之反面解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得作為證據。本件告訴代理人 邱永豪 律師及丙○○於原審審判程序中未以證人身分具結而為陳述,雖未經被告之辯護人反對詰問,惟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時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八三頁至第八四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聲明異議,仍洵無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虞,本院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前揭規定,上開於原審審判程序中所為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㈦至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證所有證據(文書證據),
被告於本院審判時,除對由告訴人必爾斯藍公司於偵查中所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及照片有異議外,其餘則未主張排除上開書證之證據能力,至公訴人於本院審判時並未主張排除上開書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表示無異議(見本院卷第八四頁至第八六頁)。本院經審酌前開書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至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上開卷證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應予維持,爰予逕行引用原判決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涉有本案犯行,無非係以德商阿迪達斯公
司與台灣阿迪達斯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唐朝智慧財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朝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告訴人必爾期藍基公司所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等為據。惟上開鑑定報告書及產品鑑定書均係由告訴人所製作,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及第十七條第六款規定,上開鑑定人既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被告自得拒卻渠等為鑑定人。又況,上開鑑定人並非檢察官於偵查中所選任,縱令係由檢察官於偵查中所選任,亦因檢察官於選任前未事先告知被告,使被告無法於鑑定人報告或陳述前表示拒卻之意,故被告於此表達拒卻之意,仍為適法。復以上開鑑定人進行鑑定前,均未依法進行具結,其鑑定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及最高法院三十年度上字第五○六號判例意旨,乃欠缺法定條件,亦難認為合法。且上開鑑定報告書及產品鑑定書均僅記載簡要之結論,諸如「商品來源不明」、「商品標籤格式不符」及「商品使用規格不符」等,並未將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於報告書中詳加說明,自無證據能力。
㈡被告係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自菲律賓進口貨物一批,並於
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間在彰化縣○○鎮○○路○段○○○號之特賣場經警查獲,業經鈞院九十七年度刑智上易字第六五號判處罪刑在案。惟上開商品均為被告同時進口販賣之商品,應有集合犯之裁判上之一罪關係。又被告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臺中市○區○○路二段九四號一樓之中友百貨特約停車場攤位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在臺中市○○區○○路三段二二四號一樓查扣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及供經營上開販售事宜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文件,在臺中市○○區○○路三段八四之十二之一巷G棟倉庫(即西屯路倉庫)查扣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九所示之仿冒服飾及供經營上開販售事宜所用之如附表三編號十所示之物,均與被告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間在彰化縣○○鎮○○路○段○○○號之特賣場所販售之商品為同時進口之商品,依社會通念,即應認為係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之集合犯關係。
㈢至本件追加起訴部分,被告於九十七年八月七日在臺中市北
屯區舊社巷二九之十號倉庫所查獲之物,乃前案執行查扣時經認定係真品而未查扣部分,自難認被告於本案有主觀上之犯意,依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判決意旨,應本於罪疑惟輕之原則,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三、惟查:㈠被告並不否認其確有輸入上開仿冒品,對於其遭查獲之事實
亦不否認,僅爭執其被查獲之商品均係同時進口,是以其被查獲之次數雖有不同,惟其犯意均屬同一,自屬集合犯之一個反覆、延續性行為,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云云。惟查,本件事實一部分所載內容,乃前案判決所載犯罪事實之前之行為,換言之,被告於本案遭查獲後,又另行起意販賣仿冒商品,又遭查獲,而後者經判決成為前案,本件則係其另行起意前遭查獲之事實,兩者犯意顯然因先後遭查獲而割裂,自無所謂犯意同一可言,亦非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被告僅以遭查獲之仿冒品均係同一次所進口,即謂其犯意同一云云,顯係故意將其一次之進口行為曲解為包含各次遭查獲後另行起意販賣之各別獨立犯意,自屬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蓋縱如被告所言,其各次遭查獲之仿冒商品均係源自於同一次之進口行為,然其在遭查獲後,竟不思悔悟,猶執意販賣仿冒商品,顯見其各次之犯行均係另行起意,互不相屬。倘如被告所辯,其多次遭查獲之販賣行為,均可因貨源同一而免責,不啻主張未遭查獲之仿冒品,可因一次之處罰行為而繼續販賣,其謬誤之處不言可喻。本案被告經起訴之犯罪事實一,既係前案事實遭查獲前之行為,且經分別查獲,其犯意自屬各別,非前案判決效力所及,被告辯詞係圖卸責,毫無可採。
㈡另就起訴事實二(即追加部分)部分,被告辯稱遭查獲之仿
冒品乃前案遭查獲後,經告訴人辨識後,未經扣押之商品,其因此認為該部分遺留商品應屬真品,自無犯意可言云云。惟查,此部分經查獲之仿冒品總數約有九千五百餘件,數量龐大,而依當時前往查緝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三總隊第一大隊指稱,前案(即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查緝時,現場經告訴代理人鑑定後,所遺留之商品約僅有八百至一千件,此有該單位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保三壹警刑字第○九九○○○○六一四號函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九七頁),顯見兩者差距懸殊,若本件確屬前案查扣當時所遺,以本件數量如此之鉅,前案告訴代理人豈有視而不見之理?又倘前案告訴代理人於現場辨識時確有發現本案所查獲之仿冒品,豈有不予一併扣押,任由其在市面流通,嗣時近二年之後再為查扣之理?由是足見被告辯稱本件係前案所留云云,亦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被告雖又辯稱公訴人指其涉有本案犯行,無非係以德商阿迪
達斯公司與台灣阿迪達斯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唐朝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告訴人必爾期藍基公司所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等為據,惟因上開鑑定報告書及產品鑑定書均係由告訴人所製作,依法自有拒卻事由云云。然查,商標權人為辨識真品與仿品,於真品上常有其所設計之辨識項目,而此等項目均屬營業秘密,倘一旦公佈,即失防偽之效果,而上開真偽辨識之秘密,除商標權人外,任何其他第三人均無從得知,是以,除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外,任何其他第三人顯然均無辨識真偽之能力,此為商標案件之性質使然。況倘被告認為其所輸入之商品確為真品,何以歷經偵審程序均無法提出原廠出具之授權書,而其所提出之進口證明,亦僅能證明其有進口貨物之事實,無法證明其所進口之貨物為真品,由是堪信被告進口之貨源確非經授權生產之廠商,所為爭執,亦無理由。綜觀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其意圖販賣而在前址賣場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號判決足資參照。本件被告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於同一營業場所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予不特定人之行為,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前揭三家公司之商標專用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同種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以一罪論。而被告前曾於九十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十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六○○號駁回上訴確定,且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除有前述違反商標法之前科紀錄外,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被查獲販賣仿冒ADIDAS、NIKE商標商品,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五九號移送併辦,復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被查獲販賣仿冒ADIDAS、NIKE商標商品,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刑智上易字第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再於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被查獲販賣仿冒ADIDAS、NIKE商標商品,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有被告上開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可稽。是可知被告於犯罪事實一所載時間,係第二次違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於犯罪事實二所載時間,則係第六度違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惡性重大,其身為服飾銷售業者,為圖牟私利,自國外進口並販賣仿冒ADIDAS、NIKE商品,被查扣之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二、附表三編號一至九、附表四、五所示之仿冒ADIDAS、NIKE服飾數量龐多,除損害如附件所示商標權人及告訴人台灣阿迪達斯公司之權益,更無視於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所生損害及犯罪所得均鉅,再考之被告之智識、生活情狀,暨犯後始辯稱其於九十七年八月七日在臺中市北屯區舊社巷二九之十號倉庫所查獲之物,乃前案執行查扣時經認定係真品而未查扣部分,難認其於本案有主觀上之犯意,而否認犯意,飾詞狡辯,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之犯罪時間,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基準日之前,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依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於本件主張之上訴理由顯不足採,應駁回之。綜上所述,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所辯各節,皆無可採,猶事爭執,提起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從刑之諭知:㈠於犯罪事實一由財政部臺中關稅局取樣送鑑之仿冒ADIDAS服
飾九百四十二件及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二,附表三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商品,業經審認如前,爰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在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一所宣告刑項下,諭知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四,附表三編號十所示之物,均係被
告所有並供違犯犯罪事實一所用之物,業經審認如前,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在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一所宣告刑項下,諭知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商品,業經審認
如前,爰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在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二所宣告刑項下,諭知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並供違犯犯罪事實二
所用之物,業經審認如前,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在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二所宣告刑項下,諭知沒收。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邱于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2段94號1樓中友百貨特約停││車場攤位扣押物品(持有人張恆)│├──┬─────────────┬─────────┤│編號│扣押物品│數量│├──┼─────────────┼─────────┤│1│仿冒ADIDAS長袖T-shirt│17件│├──┼─────────────┼─────────┤│2│仿冒ADIDAS長袖POLO衫│8件│├──┼─────────────┼─────────┤│3│仿冒ADIDAS長袖連帽T-shirt│9件│├──┼─────────────┼─────────┤│4│仿冒ADIDAS長袖外套│7件│├──┼─────────────┼─────────┤│5│仿冒ADIDAS運動外套│48件│├──┼─────────────┼─────────┤│6│仿冒ADIDAS運動外套│49件│├──┼─────────────┼─────────┤│7│仿冒ADIDAS運動外套│29件│├──┼─────────────┼─────────┤│8│仿冒ADIDAS運動外套│7件│├──┼─────────────┼─────────┤│9│仿冒ADIDAS長袖外套│4件│├──┼─────────────┼─────────┤│10│仿冒ADIDAS短袖女POLO衫│37件│├──┼─────────────┼─────────┤│11│仿冒ADIDAS短褲│1件│├──┼─────────────┼─────────┤│12│仿冒ADIDAS長褲│2件│└──┴─────────────┴─────────┘附表二: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里○○路○段○○○號1樓扣押物品││(持有人賴芳敏)│├──┬──────────┬────┬─────────┤│編號│扣押物品│數量│備註│├──┼──────────┼────┼─────────┤│1│仿冒ADIDAS衣服│5件││├──┼──────────┼────┼─────────┤│2│仿冒ADIDAS褲子│6件││├──┼──────────┼────┼─────────┤│3│文件一(進口、授權書│68張│起訴書就編號3、4│││等相關資料)││合寫為「授權書及出│├──┼──────────┼────┤貨單3本」││4│文件二(ADIDAS、NIKE│168張││││銷貨單)│││└──┴──────────┴────┴─────────┘附表三: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3段84之12之1巷G棟扣押物品││(持有人賴芳敏)│├──┬──────────┬────┬───────────────┤│編號│扣押物品│數量│備註│├──┼──────────┼────┼───────────────┤│1│adidas外套│720件│鑑定為仿冒adidas圖樣商標商品│├──┼──────────┼────┼───────────────┤│2│adidas短袖衣服│2557件│鑑定為仿冒adidas圖樣商標商品│├──┼──────────┼────┼───────────────┤│3│adidas長袖衣服│153件│鑑定為仿冒adidas圖樣商標商品│├──┼──────────┼────┼───────────────┤│4│adidas短褲│323件│鑑定為仿冒adidas圖樣商標商品│├──┼──────────┼────┼───────────────┤│5│adidas長褲│72件│鑑定為仿冒adidas圖樣商標商品│├──┼──────────┼────┼───────────────┤│6│adidas鞋子│188雙││├──┼──────────┼────┼───────────────┤│7│adidas單支鞋│47支││├──┼──────────┼────┼───────────────┤│8│NIKE衣服│9899件│鑑定為仿冒NIKE圖樣商標商品│├──┼──────────┼────┼───────────────┤│9│NIKE褲子│80件│鑑定為仿冒NIKE圖樣商標商品│├──┼──────────┼────┼───────────────┤│10│文件1批│44張││└──┴──────────┴────┴───────────────┘附表四:仿冒商標商品服飾231箱(總計9534件)┌──────────────────┐┌──────────────────┐│查扣地點:臺中市北屯區舊社巷29-10號││查扣地點:臺中市北屯區舊社巷29-10號│├──┬──────────┬────┤├──┬──────────┬────┤│編號│扣押物品│數量││編號│扣押物品│數量│├──┼──────────┼────┤├──┼──────────┼────┤│1│NIKE短袖T-shirt│89件││117│NIKE上衣│41件│├──┼──────────┼────┤├──┼──────────┼────┤│2│NIKE短袖T-shirt│60件││118│NIKE上衣│26件│├──┼──────────┼────┤├──┼──────────┼────┤│3│NIKE短袖T-shirt│93件││119│NIKE上衣│57件│├──┼──────────┼────┤├──┼──────────┼────┤│4│NIKE短袖T-shirt│77件││120│NIKE上衣、褲│35件│├──┼──────────┼────┤├──┼──────────┼────┤│5│NIKE長袖上衣│37件││121│NIKE長褲│40件│├──┼──────────┼────┤├──┼──────────┼────┤│6│NIKE長袖上衣│30件││122│NIKE長褲│52件│├──┼──────────┼────┤├──┼──────────┼────┤│7│NIKE長袖上衣│30件││123│NIKE上衣│32件│├──┼──────────┼────┤├──┼──────────┼────┤│8│NIKE短袖上衣│100件││124│NIKE長褲│28件│├──┼──────────┼────┤├──┼──────────┼────┤│9│NIKE短袖上衣│100件││125│NIKE長褲│53件│├──┼──────────┼────┤├──┼──────────┼────┤│10│NIKE長袖上衣│34件││126│NIKE長褲│50件│├──┼──────────┼────┤├──┼──────────┼────┤│11│NIKE短袖上衣│50件││127│NIKE上衣│65件│├──┼──────────┼────┤├──┼──────────┼────┤│12│NIKE長袖上衣│33件││128│NIKE上衣│50件│├──┼──────────┼────┤├──┼──────────┼────┤│13│NIKE長袖上衣│51件││129│NIKE上衣│28件│├──┼──────────┼────┤├──┼──────────┼────┤│14│NIKE長袖上衣│33件││130│NIKE上衣│59件│├──┼──────────┼────┤├──┼──────────┼────┤│15│NIKE長袖上衣│22件││131│NIKE外套│20件│├──┼──────────┼────┤├──┼──────────┼────┤│16│NIKE長袖上衣│49件││132│NIKE上衣│61件│├──┼──────────┼────┤├──┼──────────┼────┤│17│NIKE長袖上衣│35件││133│NIKE上衣│35件│├──┼──────────┼────┤├──┼──────────┼────┤│18│NIKE長袖上衣│68件││134│NIKE上衣│21件│├──┼──────────┼────┤├──┼──────────┼────┤│19│NIKE長袖上衣│17件││135│NIKE上衣│43件│├──┼──────────┼────┤├──┼──────────┼────┤│20│NIKE短褲│43件││136│NIKE上衣│35件│├──┼──────────┼────┤├──┼──────────┼────┤│21│NIKE長袖上衣│34件││137│NIKE上衣│31件│├──┼──────────┼────┤├──┼──────────┼────┤│22│NIKE長袖上衣│25件││138│NIKE上衣│22件│├──┼──────────┼────┤├──┼──────────┼────┤│23│NIKE短上衣│49件││139│NIKE外套│36件│├──┼──────────┼────┤├──┼──────────┼────┤│24│NIKE長上衣│17件││140│NIKE上衣│34件│├──┼──────────┼────┤├──┼──────────┼────┤│25│NIKE長上衣│34件││141│NIKE上衣│28件│├──┼──────────┼────┤├──┼──────────┼────┤│26│NIKE長上衣│69件││142│NIKE上衣│24件│├──┼──────────┼────┤├──┼──────────┼────┤│27│NIKE長上衣│26件││143│NIKE上衣│21件│├──┼──────────┼────┤├──┼──────────┼────┤│28│NIKE長上衣│28件││144│NIKE上衣│57件│├──┼──────────┼────┤├──┼──────────┼────┤│29│NIKE長上衣│20件││145│NIKE上衣│25件│├──┼──────────┼────┤├──┼──────────┼────┤│30│NIKE長上衣│60件││146│NIKE上衣│40件│├──┼──────────┼────┤├──┼──────────┼────┤│31│NIKE長上衣│29件││147│NIKE上衣│40件│├──┼──────────┼────┤├──┼──────────┼────┤│32│NIKE長上衣│17件││148│NIKE上衣│56件│├──┼──────────┼────┤├──┼──────────┼────┤│33│NIKE長上衣│31件││149│NIKE上衣│58件│├──┼──────────┼────┤├──┼──────────┼────┤│34│NIKE長上衣│31件││150│NIKE上衣│59件│├──┼──────────┼────┤├──┼──────────┼────┤│35│NIKE長上衣│34件││151│NIKE上衣│22件│├──┼──────────┼────┤├──┼──────────┼────┤│36│NIKE長上衣│44件││152│NIKE褲子│65件│├──┼──────────┼────┤├──┼──────────┼────┤│37│NIKE長上衣│31件││153│NIKE褲子│57件│├──┼──────────┼────┤├──┼──────────┼────┤│38│NIKE長上衣│20件││154│NIKE上衣│30件│├──┼──────────┼────┤├──┼──────────┼────┤│39│NIKE長上衣│32件││155│NIKE上衣│30件│├──┼──────────┼────┤├──┼──────────┼────┤│40│NIKE長上衣│41件││156│NIKE上衣│30件│├──┼──────────┼────┤├──┼──────────┼────┤│41│NIKE長上衣│27件││157│NIKE上衣│28件│├──┼──────────┼────┤├──┼──────────┼────┤│42│NIKE長上衣│37件││158│NIKE上衣│32件│├──┼──────────┼────┤├──┼──────────┼────┤│43│NIKE長上衣│44件││159│NIKE上衣│28件│├──┼──────────┼────┤├──┼──────────┼────┤│44│NIKE長上衣│24件││160│NIKE上衣│33件│├──┼──────────┼────┤├──┼──────────┼────┤│45│NIKE長上衣│37件││161│NIKE長上衣│26件│├──┼──────────┼────┤├──┼──────────┼────┤│46│NIKE長上衣│35件││162│NIKE上衣│40件│├──┼──────────┼────┤├──┼──────────┼────┤│47│NIKE長上衣│68件││163│NIKE上衣│26件│├──┼──────────┼────┤├──┼──────────┼────┤│48│NIKE長上衣│36件││164│NIKE上衣│46件│├──┼──────────┼────┤├──┼──────────┼────┤│49│NIKE長上衣│24件││165│NIKE上衣│30件│├──┼──────────┼────┤├──┼──────────┼────┤│50│NIKE長上衣│26件││166│NIKE外套│38件│├──┼──────────┼────┤├──┼──────────┼────┤│51│NIKE短上衣│85件││167│NIKE外套│65件│├──┼──────────┼────┤├──┼──────────┼────┤│52│NIKE上衣│16件││168│NIKE上衣│25件│├──┼──────────┼────┤├──┼──────────┼────┤│53│NIKE上衣│34件││169│NIKE上衣│40件│├──┼──────────┼────┤├──┼──────────┼────┤│54│NIKE長上衣│48件││170│NIKE上衣│20件│├──┼──────────┼────┤├──┼──────────┼────┤│55│NIKE長上衣│22件││171│NIKE上衣│45件│├──┼──────────┼────┤├──┼──────────┼────┤│56│NIKE長上衣│46件││172│NIKE上衣│25件│├──┼──────────┼────┤├──┼──────────┼────┤│57│NIKE長上衣│21件││173│NIKE外套│25件│├──┼──────────┼────┤├──┼──────────┼────┤│58│NIKE長上衣│28件││174│NIKE上衣│34件│├──┼──────────┼────┤├──┼──────────┼────┤│59│NIKE長上衣│20件││175│NIKE上衣│46件│├──┼──────────┼────┤├──┼──────────┼────┤│60│NIKE長上衣│53件││176│NIKE上衣│37件│├──┼──────────┼────┤├──┼──────────┼────┤│61│NIKE長上衣│26件││177│NIKE上衣│50件│├──┼──────────┼────┤├──┼──────────┼────┤│62│NIKE長上衣│26件││178│NIKE上衣│110件│├──┼──────────┼────┤├──┼──────────┼────┤│63│NIKE長上衣│33件││179│NIKE上衣│27件│├──┼──────────┼────┤├──┼──────────┼────┤│64│NIKE長上衣│20件││180│NIKE外套上衣│40件│├──┼──────────┼────┤├──┼──────────┼────┤│65│NIKE長上衣│37件││181│NIKE上衣│30件│├──┼──────────┼────┤├──┼──────────┼────┤│66│NIKE長上衣│40件││182│NIKE上衣│25件│├──┼──────────┼────┤├──┼──────────┼────┤│67│NIKE長上衣│28件││183│NIKE上衣│30件│├──┼──────────┼────┤├──┼──────────┼────┤│68│NIKE長上衣│58件││184│NIKE上衣│110件│├──┼──────────┼────┤├──┼──────────┼────┤│69│NIKE長上衣│28件││185│NIKE上衣│30件│├──┼──────────┼────┤├──┼──────────┼────┤│70│NIKE長上衣│51件││186│NIKE上衣│28件│├──┼──────────┼────┤├──┼──────────┼────┤│71│NIKE長上衣│24件││187│NIKE上衣│27件│├──┼──────────┼────┤├──┼──────────┼────┤│72│NIKE長上衣│20件││188│NIKE上衣│62件│├──┼──────────┼────┤├──┼──────────┼────┤│73│NIKE長上衣│24件││189│NIKE上衣│44件│├──┼──────────┼────┤├──┼──────────┼────┤│74│NIKE長上衣│36件││190│NIKE上衣│17件│├──┼──────────┼────┤├──┼──────────┼────┤│75│NIKE長上衣│34件││191│NIKE上衣│35件│├──┼──────────┼────┤├──┼──────────┼────┤│76│NIKE長上衣│50件││192│NIKE上衣│50件│├──┼──────────┼────┤├──┼──────────┼────┤│77│NIKE長上衣│32件││193│NIKE上衣│50件│├──┼──────────┼────┤├──┼──────────┼────┤│78│NIKE長上衣│40件││194│NIKE上衣│40件│├──┼──────────┼────┤├──┼──────────┼────┤│79│NIKE長上衣│17件││195│NIKE上衣│50件│├──┼──────────┼────┤├──┼──────────┼────┤│80│NIKE長上衣│40件││196│NIKE外套│24件│├──┼──────────┼────┤├──┼──────────┼────┤│81│NIKE長上衣│22件││197│NIKE上衣│45件│├──┼──────────┼────┤├──┼──────────┼────┤│82│NIKE長上衣│33件││198│NIKE上衣│36件│├──┼──────────┼────┤├──┼──────────┼────┤│83│NIKE長上衣│35件││199│NIKE上衣│35件│├──┼──────────┼────┤├──┼──────────┼────┤│84│NIKE長上衣│24件││200│NIKE上衣│50件│├──┼──────────┼────┤├──┼──────────┼────┤│85│NIKE短上衣│82件││201│NIKE上衣│63件│├──┼──────────┼────┤├──┼──────────┼────┤│86│NIKE長上衣│59件││202│NIKE上衣│50件│├──┼──────────┼────┤├──┼──────────┼────┤│87│NIKE長上衣│60件││203│NIKE上衣│50件│├──┼──────────┼────┤├──┼──────────┼────┤│88│NIKE長上衣│61件││204│NIKE上衣│35件│├──┼──────────┼────┤├──┼──────────┼────┤│89│NIKE長上衣│17件││205│NIKE上衣│64件│├──┼──────────┼────┤├──┼──────────┼────┤│90│NIKE長上衣│28件││206│NIKE上衣│28件│├──┼──────────┼────┤├──┼──────────┼────┤│91│NIKE上衣│60件││207│NIKE上衣│30件│├──┼──────────┼────┤├──┼──────────┼────┤│92│NIKE上衣│50件││208│NIKE上衣│58件│├──┼──────────┼────┤├──┼──────────┼────┤│93│NIKE上衣│100件││209│NIKE上衣│54件│├──┼──────────┼────┤├──┼──────────┼────┤│94│NIKE上衣│30件││210│NIKE上衣│30件│├──┼──────────┼────┤├──┼──────────┼────┤│95│NIKE上衣│22件││211│NIKE上衣│47件│├──┼──────────┼────┤├──┼──────────┼────┤│96│NIKE上衣│76件││212│NIKE外套│25件│├──┼──────────┼────┤├──┼──────────┼────┤│97│NIKE上衣│62件││213│NIKE上衣│25件│├──┼──────────┼────┤├──┼──────────┼────┤│98│NIKE上衣│17件││214│NIKE上衣│25件│├──┼──────────┼────┤├──┼──────────┼────┤│99│adidas上衣│50件││215│NIKE上衣│30件│├──┼──────────┼────┤├──┼──────────┼────┤│100│adidas上衣│40件││216│NIKE長上衣│26件│├──┼──────────┼────┤├──┼──────────┼────┤│101│adidas上衣│15件││217│NIKE長上衣│34件│├──┼──────────┼────┤├──┼──────────┼────┤│102│NIKE上衣│100件││218│NIKE長上衣│57件│├──┼──────────┼────┤├──┼──────────┼────┤│103│NIKE上衣│29件││219│NIKE短褲│32件│├──┼──────────┼────┤├──┼──────────┼────┤│104│NIKE長褲│53件││220│NIKE長上衣│24件│├──┼──────────┼────┤├──┼──────────┼────┤│105│NIKE上衣│100件││221│NIKE背心│15件│├──┼──────────┼────┤├──┼──────────┼────┤│106│NIKE上衣│110件││222│NIKE上衣│30件│├──┼──────────┼────┤├──┼──────────┼────┤│107│NIKE長褲│52件││223│NIKE長上衣│25件│├──┼──────────┼────┤├──┼──────────┼────┤│108│NIKE長褲│52件││224│NIKE長袖上衣│25件│├──┼──────────┼────┤├──┼──────────┼────┤│109│NIKE上衣│100件││225│NIKE短袖上衣│57件│├──┼──────────┼────┤├──┼──────────┼────┤│110│NIKE上衣│71件││226│NIKE長袖上衣│25件│├──┼──────────┼────┤├──┼──────────┼────┤│111│NIKE長褲│53件││227│NIKE長上衣│30件│├──┼──────────┼────┤├──┼──────────┼────┤│112│NIKE上衣│111件││228│NIKE長上衣│25件│├──┼──────────┼────┤├──┼──────────┼────┤│113│NIKE上衣│40件││229│NIKE長褲│29件│├──┼──────────┼────┤├──┼──────────┼────┤│114│NIKE上衣│87件││230│NIKE長褲│23件│├──┼──────────┼────┤├──┼──────────┼────┤│115│NIKE長褲│50件││231│NIKE短上衣│14件│├──┼──────────┼────┤├──┼──────────┼────┤│116│NIKE長褲│50件│││││└──┴──────────┴────┘└──┴──────────┴────┘附表五:
┌──────────────────┐│查扣地點:臺中縣○○鄉○○○路○○○號│├──┬──────────┬────┤│編號│扣押物品│數量│├──┼──────────┼────┤│1│仿冒NIKE上衣│6件│├──┼──────────┼────┤│2│仿冒NIKE襪子│28雙│└──┴──────────┴────┘附表六: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3段224號│├──┬──────────────┬────┤│編號│扣押物品│數量│├──┼──────────────┼────┤│1│工作日誌│1本│├──┼──────────────┼────┤│2│名片│1盒│├──┼──────────────┼────┤│3│NIKE服飾圖樣│9張│├──┼──────────────┼────┤│4│泰隆公司日報表│9張│├──┼──────────────┼────┤│5│泰隆公司進退貨通知單│4張│├──┼──────────────┼────┤│6│泰隆公司日報表│2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