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25號聲請人國際獅子會臺灣總會新北市集賢獅子會法定代理人 蔡水 于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羅尹茜┌───────────────────────────────────┐│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國際獅子會│上海商業儲│103年4月22│4,800元│0000000││││臺灣總會新│蓄銀行蘆洲│日││││││北市集賢獅│分行│││││││子會││││││├──┼─────┼─────┼──────┼─────┼────┼──┤│002│國際獅子會│上海商業儲│103年4月22│10,932元│0000000││││臺灣總會新│蓄銀行蘆洲│日││││││北市集賢獅│分行│││││││子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