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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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00號聲請人 陶德 (陶 張惠玲 之繼承人)聲請人 陶馨 (陶張惠玲之繼承人)聲請人 陶珮 (陶張惠玲之繼承人)聲請人 陶玲 (陶張惠玲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軒 逢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股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原華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2│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948││││(原華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