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6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6916號債權人高雄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參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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