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80號
調解筆錄原告 魏淑炤 被告 吳佳峻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80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第35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下午2時8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綽光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黃展秀朗讀案由
原告魏淑炤被告吳佳峻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魏淑炤被告吳佳峻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除現場先行交付現金陸萬元,交由原告當面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款貳萬元,被告同意分期給付,自民國(下同)102年12月6日起,按月於每月6日前匯款叁仟元至原告指定星展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魏淑炤帳戶內,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撤回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351號刑事告訴。
三、原告知曉本件撤回刑事告訴之效力,並認知分期給付之風險始行簽名如下。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魏淑炤被告吳佳峻調解委員黃展秀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王綽光以上係依原本製成。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