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搬遷補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28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代表人 陳峯男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搬遷補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係屬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在台北市,依前述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簡慧娟法官許麗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6份(每份34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