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289號抗告人 吳宗祥 代理人 吳冠頤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鴻儒林鴻耀 間因02年度事聲字第289號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誤載為異議)。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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