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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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9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重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好事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邢書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譚鴻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松之廈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2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萬7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