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793號聲請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債務人 邱秀妹 債務人 楊來金 (即 柯易飛 之繼承人)債務人 柯秀珍 (即柯易飛之繼承人)債務人 柯秀妹 (即柯易飛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楊來金、柯秀珍及柯秀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易飛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邱秀妹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柯易飛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邱秀妹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27,490元│107年4月11日起至│2.9447%│107年4月11日起至│週年利率2.9447%││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