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周四安 被告 楊華明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易字第5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因兩造業已調解成立,經原告具狀撤回告訴,並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以105年度交易字第527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