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甲○○原告乙○○○(兼左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丁○○丙○○戊○○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被告己○○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朴交簡字第二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法官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