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譚永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譚永偉自民國壹佰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譚永偉因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全部犯罪,惟有證人即被害人龍鳳天地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育宗 、證人 馮慧智 證述綦詳,並有該管理委員會支出申請單、提款單、收費單等證在卷可稽,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00年6月2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被告並未坦承犯行,且有上開事證及相關被害人之證述可稽,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審酌為免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如許被告交保在外,難期被告能到庭接受審判,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0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