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12號原告辰○○法定代理人卯○○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 律師被告戊○○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台北分監被告丙○○
樓被告辛○○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被告己○○
樓被告丁○○被告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
丑○○被告子○○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寅○○被告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壬○○
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9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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