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國防部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六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職役職責等數罪,先後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高明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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