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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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0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3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遺漏未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附表其中編號1至編號2部分,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54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附表其中編號1至編號3部分,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31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附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