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01號原告 李文榮 被告 劉秋月
劉憲和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月2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本件訴外人 李麻 承租坐落臺南市柳營區(臺南縣、市合併以前為臺南縣○○鄉○○○段1342、1343、134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後,於系爭土地上從事耕作之人共有幾人?事後有無分耕?並不明瞭,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