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慶達設備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慶達設備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本公司目前仍有部分事務未完結,清算所得申報至今尚未完成,無法於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之事由,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146號聲報清算人、98年度司字第30
6號展期清算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期間應准自99年5月14日起續予展延6個月至99年11月13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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