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22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余西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素玲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22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余西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