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巨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經核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台幣1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