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上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6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秀蓮 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慧英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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