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64號上訴人 魏玉梅
張龍生 被上訴人花蓮縣吉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黃馨 上列當事人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魏玉梅、張龍生二人之起訴,訴訟標的價額(即需役地所增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65,000元(面積130平方公尺×10,5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據其繳納12,484元,不足2,079元;又其二人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23,92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