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20號原告 林志鴻
鄭金枝 被告 林恭名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簡字第394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鄭雅文
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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